云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发表时间:2015-06-27 12:30 云南省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 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员(以下简称标准员)岗位设置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厅标准定额处、人事处、省城建培训中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相关企业分工负责。 (一)厅标准定额处 1.与厅人事处共同制定标准员试点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标准员岗位认定工作。包括:建立标准员岗位认定相关制度,组织标准员考试、考核、发证等工作。 3.负责标准员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标准员从业管理相关制度,开展标准员登记、验证、换证、补证、变更等工作; 4.负责标准员继续教育工作。 5.负责我省《施工现场标准员管理系统》和全国标准员考核评价管理机构网上互联的协调、管理工作。 (二)厅人事处 1.与厅标准定额处共同制定标准员考前培训和认定计划。 2.负责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证书式样、编码规则等要求,规范我省标准员合格证书。 3.负责标准员备案工作。 (三)省城建培训中心 1.负责与人事处、标准定额处共同做好标准员考前培训机构和师资的认定工作。 2.负责标准员考前培训具体组织工作。 (四)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大型企业 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标准员认定的初审、建档、验证、继续教育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总体时间安排 (一)试点城市及企业岗位设置工作时间安排 1.2015年4月开展免试考核认定工作。 2.2015年5月开展试点企业标准员岗位培训、考核、认证工作。 3.2015年6月按住建部要求完成试点情况报告,上报住房和城乡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4.2015年6月底完成试点城市昆明、玉溪市,试点企业 试点工作的评估,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评估验收。 (二)全省开展标准员岗位培训、考试认定工作2015年6月全面开展。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城市 昆明市、玉溪市。 (二)试点企业 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家、十四冶建设集团4家、昆明市5家、玉溪市5家企业。 四、试点内容 (一)岗位设置、工作职责、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 1.岗位设置 按照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3/T—69设置。 2.工作职责 标准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依照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 250)规定,承担标准实施计划的编制、实施组织、实施过程监督、实施评价和标准的信息管理等工作职责。 标准员岗位不得由施工员、质量员和安全员兼任。 3.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 应符合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 准》(JGJ/T250)的相关要求。 (二)认定工作 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采取考核和考试两种方式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合格证书)。 1.考核认定 (1)考核认定范围 1)试点城市所辖的建筑和市政施工总承包企业;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定的试点企业。 (2)考核认定条件 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己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2)具有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在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从事现场管理工作满4年(施工员、质量员和安全员不在考核认定范围内)。 (3)考核认定名额 1)试点城市 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特级50人、一级12人、二级12人、三级10人。 市政总承包企业:特级12人、一级12人、二级10人、三级8人。 2)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标准员资格,不受名额限制。资格审查工作由厅标准定额处会同人事处确认。 (4)考核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2)经企业审查同意后,报送初审部门签署意见,统一报送厅标准定额处; 3)厅标准定额处会同人事处审定上报人员资格,省城建培训中心负责组织上岗培训。 4)培训合格后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考试认定 除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通过考核认定取得标准员《合格证书》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和其它州、市均需通过考试合格取得标准员《合格证书》。 (1)报名条件 1)土建类本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1年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验; 2)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验; 3)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具有3年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验; 4)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有4年以上施工现场工作经验。 (2)考试报名要求 考生在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考核报名表》1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各1份; 3)本人近期免冠半寸照片3张; 4)现场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 (3)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置专业知识和专业实务两门科目。采用闭卷方式。己取得《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中其它专业岗位《合格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和安全员证除外),可免试专业知识。 (4)考试命题 厅标准定额处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专业知识考试试题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的试题库试题; 专业实务采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试题库试题。 (5)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3.考前培训 省城建培训中心负责组织标准员考前培训工作。 ①培训方式 标准员考前培训以面授为主,网络教学为辅,开设脱产班和业余班,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 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实务两个方面。专业知识培训大纲、教材采用全国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专业实务培训大纲、教材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发布。 五、《合格证书》办理 (一)、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员办理岗位证书初始登记、续期登记及从事现场管理行为,应当具备《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3.1.3规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保证施工过程中标准成果文件的质量。 2.标准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从事与《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标准员岗位相符的工程建设标准业务活动。 3.在本人承担的标准实施计划的编制、实施组织、实施过程监督、实施评价和标准的信息管理等工作成果文件文件上签名,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4.不得有私自涂改标准员合格证书,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或建设项目以标准员名义从业,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并签署工程建设标准成果文件,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州市标准管理机构或大型企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州市或大型企业标准员管理机构)办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员办理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 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2.受聘企业出具的从业证明,一人持有多证的专业人员,只能在一个企业登记; 3.填报完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认证审批表》; 考试合格人员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合格证书的,可以在此后连续2个年度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但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三)、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员证书有效期为4年。证书期满需要续期的,标准员应当在证书期满前30日内,通过省标准员管理系统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续期验证审批表》及继续教育学习并合格证明文件。 省标准员管理机构应及时对标准员提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续期验证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合格、限期改正和注销意见。 合格者由省标准员管理机构记录在合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并加盖管理机构公章;限期改正和注销的,省标准员管理机构应告知原因,审查结果在标准员管理系统予以公示。 (四)、标准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单位名称改变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网上管理系统提出变更申请,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标准员在1年内只能办理一次工作单位变更,因原从业单位倒闭、分立、合并或更名的除外。 标准员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云南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信息网”上声明作废,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申请补办。 (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自从取证之日起,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每年参加标准员管理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集中面授和网络教育)学习,每次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少于16学时并考核合格。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标准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州市或大型企业标准员管理机构应在省标准员管理机构统一协调下,开展本行政区内或企业内的标准员继续教育工作。 标准员继续教育培训使用省建设行政主部门编制的全省统一教材。 标准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六)、省标准员管理机构、州市或相关企业标准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标准员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标准员从业行为的管理。标准员在从业行为中具有下列情形的,应作为优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 1.在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岗位上,获得县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的; 3.在工程标准及新材料、新技术等相关课题研究中取得获奖成果的。 标准员下列行为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计入信用档案: 1.标准员从业行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施工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2.具有本规程第(一)条第(4)项规定行为的。 优良信用档案记录由本人向标准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受表彰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单位证明以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良信用的事实认定应经过各级标准员管理机构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记入档案需经省标准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 公示期一般不低于六个月,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七)、标准员及其聘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标准员管理机构、州市或相关企业标准员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标准员信用信息。 省标准员管理机构、州市或相关企业标准员管理机构使用“云南省标准员管理系统”建立标准员资格身份、从业登记及从业行为信息数据库,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标准员从业登记、变更、续期验证等业务;实现标准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证书管理、继续教育、监督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化动态管理。并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标准员管理信息系统接口。 六、监督管理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标准员配备纳入建筑企业资质申报和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备案条件中。对标准员配备不达标的企业,不允许参与投标。同时,加大工程实施过程中标准员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标准员配备情况列入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检查考核指标。 2.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按照《云南省施工现场标准员岗位设置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标准员继续教育、续期验证、自律行为、信息管理阶段等日常监管工作。 实施工作方案2015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考核报名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认证审批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续期验证审批表》 4.《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5.《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6.云南省合格证遗失公示申请表 7.《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标准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办证业务流程 |